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青海实践与探索

青海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实践,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抓手。青海省检察机关始终把守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作为“国之大者”,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让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一、实践特色

青海检察机关牢牢把握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近年来,将生态保护充分融入能动履职中,突破行政区划条块限制,结合青海实际,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符合青海省情特点的成熟经验。

(一)建立“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机制。一是强化属地检察机关日常履职。青海省检察院和部分市州检察院成立专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全省检察系统调配业务骨干充实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常态化提供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信息,建立定期报送、联点直报等制度。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检察机关2022年制定印发《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选择在三个区域采取“定期+机动”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三跨”重大案件线索,归口由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检察院)办理或者由青海省检察院指定有关市州检察院管辖,有效解决因属地检察机关级别不够、管辖权有限而导致的迟办、缓办或者办不彻底的问题。在巡回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通过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及时督促履职和整改。三是开展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专项治理。针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助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先后促成有关部门开展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江黄河保护、国家公园建设等相关的专项活动。

(二)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一是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行政执法机关衔接的方式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追究涉案人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着力实现在源头上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发生。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省、市(州)、县乡(区)三级相继出台《关于建立“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跨县域检察履职与行政执法共促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为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建立了联动机制,形成了治理合力。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国家公园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交流行政处罚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等情况。另外在野生动植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检察机关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挽回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

(三)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质量。办案机关充分借助“外脑”破解环境损害价值赔偿评估的难题,委托鉴定机构通过实地调研、科学论证,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解决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的鉴定评估问题,为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提供了科学、精准、合理的数据支撑。

(四)探索优化活体涉案财物管护方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活体动植物的管护、救助问题。若管护、救助方式不当,虽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终结,但办案过程中案涉活体标的物死亡也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目标背道而驰。例如,“索某、丹某等八人非法猎捕、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为避免涉案一头野牦牛幼崽盲目放归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经专业人员综合研判,将其送至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托管救助,开展科学养护,实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存在不足

(一)检察监督力量还稍显薄弱。三江源检察院管辖着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需对接八个市(州)检察院,对口全省基层各县(市)区公安、市场监督、农牧等行政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受限,还面临办案路途遥远、对口办案单位众多、巡回线索移交等级不对称等问题,沟通协调工作时间挤占办案时间,办案效率提升空间小。同时,按照“跨区域案件需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无法直接分流至三江源检察院,导致三江源检察院在案件管辖、移送等程序性事项方面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影响对案件本身的关注程度。

(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还有待不断规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是最大难题。办案机关在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主要存在可供选择的本地鉴定机构不足的问题。虽然可以委托外省鉴定机构,但又存在外省鉴定机构不熟悉青海省情、鉴定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考虑不周等问题,有可能影响鉴定质量。我省具备动植物资源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现只有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一家,造成鉴定成本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身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目前技术规范、鉴定流程、鉴定费用等方面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方法还需要不断改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是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仅是手段。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民事赔偿金应当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支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及使用一直是行业内的难点,而且我省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归属、使用和监管在制度方面也不完善,导致赔偿金有一部分无法合规合理使用,使得实现修复生态损害的目的打了折扣。同时,青藏高原生态的脆弱性,仅靠被告人经济赔偿远远无法满足生态恢复和保护的需要。因此,探索多种实际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环境资源损害案件得以更好解决的关键。

(四)野生动物救助管理体系还需要不断优化。野生动物违法案件中,涉案赃物处置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赃物进行妥善保管,案件办理终结后需要及时处置涉案赃物。比如:对活体动物采取符合放归条件的放归,不符合放归条件的进行治疗、康养等专业救助后再放归的方式。我省目前具有野生动物救助条件的仅有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和祁连山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站两家,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二、对策建议

(一)增强检察质效。一是明确三江源检察院的上级院,降低案件流转协调成本。二是建立全省范围内统一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移送办法。案件线索依照规定直接移交、移送三江源检察院。三是科技赋能加强检察工作质效。建立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案件移交移送等程序性事项,让数据多跑路、让工作人员少跑腿,最大限度解决服务半径过大、检察力量不足的客观困难。四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将省内相关机关单位、市州设立的数据平台与检察机关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允许检察机关在检察职能范围内使用数据、监控等资源。

(二)提高鉴定质量。一是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库。充分发挥已有鉴定机构的力量并加强与省外优质鉴定机构的合作,形成具有不同专业特长、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库。动态管理鉴定机构库,建立奖惩淘汰机制。二是制定鉴定制度规范。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制度规定,统一技术标准、规范鉴定程序、制定收费依据,提高生态损害鉴定的质量与权威,为办案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客观、准确的参考。

(三)探索修复方式。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有无“以劳代偿”方式恢复生态的可行性报告,探索以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多种恢复性司法责任承担方式,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偿还“生态欠账”。同时,设立生态损害修复资金专项账户,将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推动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刚柔并济”构筑起维护我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绿色屏障”。

(四)提升管护能力。一是增加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数量。增加野生动物救助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医疗设备,不断提升救助能力和管护水平,建立集救护、医疗、康养、宣传和保护为一体综合救助中心。二是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救助站。在野生动物原生栖息地、聚集区附近设立救助站,实现活体涉案野生动物在原生地看护救助。同时,组织各方力量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优化野生动物的宜居环境。三是优化涉案赃物处理方式。以捐赠自然资源博物馆、生物标本馆等馆藏科普单位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和教学科研工作。探索制度支持可能,搭建与医药行业合作,合法利用涉案赃物,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本文系2023年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智库重点项目《青海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执笔人:罗文凯、兰措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