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售散装汽油 称多县一家加油站被处罚

【基本案例】

12月18日,称多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辖区加油站进行督导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时,未如实登记加油量,未实名登记购买人员信息,未核实购买用途。民警依法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12月19日,称多县反恐大队依法给予该加油站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为进一步整改问题隐患,称多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辖区加油站异常购油、大量购油等情况开展了一次集中摸排,并对加油站从业者进行现场培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加油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抓实、抓到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二)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警方提示】

除了合法上路的机动车加油外,其他的情形均属于购买散装汽油。

汽油易燃易爆,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散装汽油须实名登记购买。(玉树州公安局反恐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