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奋力打造新时代民政工作的青海样板,更好地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创新民政发展理念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第十九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聚三基”重大要求,坚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统筹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着力在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强弱项、重基层打基础上下功夫、求突破,倾力打造新时代民政工作的青海样板。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推进民政各项事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群众至上、民生优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重点围绕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强化民政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职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继续强化政府职能意识和主体责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着力构建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基层治理格局。

改革创新、协调发展。积极顺应新时代、把握新形势,围绕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持续深化民政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政策创制和机制创新,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和区域民政工作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全面构建起与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大体系,努力实现“四个更加”奋斗目标,即: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以常年救助困难群体、相对贫困边缘群体、孤老残幼特殊群体为重点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防线筑得更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治理机制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根基更加牢固;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优化,以养老服务、殡葬管理服务、婚姻登记服务为重点的基本社会服务供给更加高效便捷,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民政兜底基础作用更加巩固,以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为主线的1+N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民政在社会建设中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

(一)切实发挥民政兜底脱贫作用。围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着力加强农村特定贫困群体的精准帮扶,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慈善帮扶等各类救助政策,统筹解决好各类农村贫困群体的困难问题,支持社会组织与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继续强化民政兜底脱贫职能,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政策,完善和落实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相对贫困人口脱贫解困的长效机制,全力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健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完善和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和特困供养政策,稳妥推进低保动态调标和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跨部门、多层面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和退出机制,优化城乡低保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相对贫困边缘群体救助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推动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贫困群体、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性贫困人口延伸。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健全分级审批和异地救助制度,完善批救同步和资金垫付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

(三)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特殊群体救助保障制度,统筹做好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的基本民生保障和权益维护工作。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基本福利和帮扶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等生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分别纳入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规范救助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寻亲服务、加强源头治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四)加快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健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慈善捐赠载体和方式,加快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组织化慈善的引导、支持和监督,推进慈善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监管,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推动形成公开透明、专业化运作、群众广泛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推进福利彩票公益性、健康性和文化性融合发展,打造福利彩票公益、文化和产品品牌,推动福利彩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公益慈善助力民生保障的作用。

三、发展基本社会服务,着力满足群众需求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继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满足各类群体多样需求的养老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动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加快构建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丰富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构建以省级老年大学为主导,以老年活动中心为辅助,辐射全省的精神文化为老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儿童关爱保护。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服务保障,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本兼治的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保护服务机制,切实履行儿童监护兜底职责。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功能对社区孤残、困境儿童的支撑保护,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探索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定期开展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业务培训。

(三)稳步推进殡葬服务改革。健全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稳步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增加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全面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殡葬行业市场准入,加大殡葬用品市场和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完善和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稳妥推进殡葬服务综合改革和“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大力弘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理念,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摒弃丧葬陋习,积极践行殡葬新风尚。

(四)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深化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和档案电子化工作,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功能,拓展婚姻登记服务内容,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加强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婚姻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婚姻登记工作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规范和加强涉外婚姻管理,持续推进婚姻颁证服务工作创新和婚俗礼仪改革,不断拓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积极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

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筑牢和谐稳定根基

(一)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深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实践。规范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协商形式和载体,引导居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基层公共事务。依法依规稳步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及网格组织,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基础。加强和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制定出台青海省村(居)务公开制度,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不断深化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健全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更好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大局。

(二)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领导作用,完善以党组织为统领的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实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推动工作力量和资源向社区下沉,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实现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深化平安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完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持续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完善和落实“两委”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等机制,实施社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和街道服务管理创新,着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三)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和综合监管措施,强化登记管理服务,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资助参与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坚持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强化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责任。建立社会组织执法队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

(四)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薪酬保障等制度,充分发挥社工人才专业服务作用。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拓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领域,支持社会工作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部署。健全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志愿服务记录和考评等措施,积极发展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制定志愿服务标准,推进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五)依法规范专项行政管理。围绕服务“两核一轴一高地”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着眼构建“一群两区多点”城镇化空间发展新格局,积极推动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创新,稳妥推进省内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和符合条件地区撤乡建镇及撤镇设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不断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城镇体系结构。完善和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数字化管理,依法开展管界护界和边界联检,深化平安和谐边界创建,稳妥处置界线争议和边界纠纷。规范和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地名文化建设和宣传保护工作,切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五、健全完善保障机制,不断推动创新发展

(一)完善民政工作领导机制。各地区要坚持把民政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狠抓督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对民政工作的主导作用,重点强化乡镇(街道)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协同作用,不断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能。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建立民政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及时把重要民生指标、重大民政项目、重点业务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奖补、评先评优挂钩联动,确保各项民政惠民政策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民政事业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金融创新、落实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稳步提高福利彩票发行质量,提升福彩公益金使用效率,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经常性社会捐助募集资金的辅助作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大力推行民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大民政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防范民政资金风险,不断提高民政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三)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各地区要综合考虑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的区域特点、管辖范围、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因素,配齐配强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行政事业编制较少的,可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加强2-3名,确保乡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省委机构编制部门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机构编制部门合理调配人员编制,促进人员编制与职能业务相匹配。各地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增设公益性岗位、招聘临时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逐步建立起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主导、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为辅助、公益岗位临聘人员为补充的基层民政服务队伍。同时,适当加大各级财政对同级民政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提升民政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民政领域政策创制和立法工作,推行民政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化民政领域标准研究,推动出台一批社会发展急需的民政公共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民政统计制度,强化统计责任追究,提升民政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民政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整合民政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到乡延伸到村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民政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和规范民政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统筹整合民政公共服务资源,全面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民政系统行风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民政服务机关和忠诚干净担当的民政干部队伍。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2020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