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正义,人民性是正义的内在属性,司法工作实践活动如果偏离人民,则无法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和国家始终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司法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司法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好司法人民性的内在关系,是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坚持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

一是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宪法权威不仅来自外在制度强制,更来源于民众通过服从宪法法律而对宪法法律生成的内在认同,为民服务是宪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服从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保证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得到严格公正的实施,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利的作用,实现其应有价值。二者之间不可分离。

二是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系统性。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案件审理结果与实体法律规范相统一,程序公正是指办案过程与程序法律规定相一致。实体公正包含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个案公正体现当事人个人权益,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社会公正具有整体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堆积。利益与价值多元时代背景下,裁判结果难以得到所有案件当事人满意,只有正确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平衡点,以个案公正的普遍性系统体现社会公正,才能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发展。

三是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法律效果是办案过程通过对法律严格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社会效果是依法办案的行为和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促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崇,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法律效果侧重维护法律性能,社会效果侧重实现法律功能。只有法律效果达到人民群众满意,民众才能从内心认同,逐渐形成与公正的价值目标相一致的价值观,自觉接受法律指引作用并对司法活动形成坚定信念与遵守,最终取得全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和理解。

四是司法实践专业化与人民参与司法的协调性。虽然司法实践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化和专业化,如果仅仅强调司法专业化而缺乏民众的认同与参与,司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其职能。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司法机关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处理不能脱离民意,只有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工作的利民和公正,人民群众才会对法律规范更加认同和尊重。人民参与司法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公正司法的重要路径。这一意义而言,司法实践的专业化与增加社会公正司法参与之间并非矛盾关系,而是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

五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实践性。司法事业的发展需要,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举报制度等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民众的实质参与,拉近了司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也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司法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使人民群众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的开通上线,让人民司法在阳光下收获了认可、赢得了公信。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便民措施加快公正司法的速度,司法大数据系统的开发助力类案分析和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将司法事业的发展与群众受益紧密联系起来,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尺度,感知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作者贾祖莲为兰州大学博士生,马仕涵为青海理工学院商学院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