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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局关于开展 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设立气象台站备案的通告

各相关部门、组织及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执行备案、资料汇交等制度,促进我省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围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行业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新建的各类气象台站(包括临时气象观测站、点)。

(二)申报材料

1.《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单位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申请)。

(三)备案流程

备案人将《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成PDF版同可编辑的电子版一并报送。备案邮箱:790496932@qq.com。

后期待《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系统平台》上线运行后,通过该平台备案。

三、注意事项

1.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其他组织和个人已经投入运行的气象台站,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青海省气象局完成备案;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的气象台站,应当于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青海省气象局完成备案。

2.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青海省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3.此备案事项不包括涉外气象台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令第40号)规定办理。

政策咨询电话:0971-3828734

资料汇交电话:0971-6304759

附件: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

青海省气象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