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局关于开展 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设立气象台站备案的通告

各相关部门、组织及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执行备案、资料汇交等制度,促进我省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围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行业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新建的各类气象台站(包括临时气象观测站、点)。
(二)申报材料
1.《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单位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申请)。
(三)备案流程
备案人将《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成PDF版同可编辑的电子版一并报送。备案邮箱:790496932@qq.com。
后期待《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系统平台》上线运行后,通过该平台备案。
三、注意事项
1.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其他组织和个人已经投入运行的气象台站,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青海省气象局完成备案;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的气象台站,应当于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青海省气象局完成备案。
2.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青海省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3.此备案事项不包括涉外气象台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令第40号)规定办理。
政策咨询电话:0971-3828734
资料汇交电话:0971-6304759
附件:青海省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
青海省气象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