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守护百姓“钱袋子”

——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民警向群众现场讲解非法集资案例。本报记者 魏爽 摄
宣传日活动文艺节目现场。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现场。
民警深入农村向群众讲解典型案例。省公安厅供图

今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为充分展示青海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成效,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青海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剖析犯罪危害、揭秘犯罪手法、风险预警提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案例一:

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合同诈骗案

2023年3月,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汽车租赁行业合同诈骗案。经查,2022年5月至8月,王某贤、王某辉兄弟二人伙同祁某凯、祁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工程用车、招待用车”为由,相继从海东市平安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陕西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多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13台,将车辆绑定的GPS拆除后,采取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低价出售、抵偿工程款转给他人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获利157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该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判处祁某凯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一审判处祁某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汽车租赁作为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找到了可乘之机,衍生出上述骗局。不法分子将租来的车辆抵押或变卖套取现金,企图“空手套白狼”,不仅侵害了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制约了汽车租赁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汽车租赁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反抵押”专项合规制度,对承租人信息核查、背景调查、案件处置等各环节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的信息资源(如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信息等)进行资料核实。广大人民群众在汽车抵押借款和二手车交易时,应详细了解车辆情况,确定是否在交易对象的名下、车辆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避免人民群众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案例二:

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22年6月,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集资诈骗案。经查,2021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伙同孙某某注册成立康养产业公司,在西宁设点开展非法活动。犯罪分子以提供全国旅居和“养老服务”为幌子,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聚餐、砸金蛋和组织开展省内一日游等多种手段,通过口口相传、“拉人头”等形式,针对不特定老年群体公开宣传招募会员,并以年化率12%-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诱骗300余名老年人签订合作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0余万元。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日常开销及高档消费娱乐等进行挥霍,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860余万元。

2023年9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3人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风险预警提示:

犯罪分子虚构养老服务项目,利用老年群体考虑减轻子女负担,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同时,承诺高额返利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最终被掏空了“钱袋子”,失去了“养老钱”。公安机关提示: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大家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的群众,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不可盲目相信虚假宣传,经不住诱惑而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核实“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做到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守好“养老钱”。

案例三:

常某职务侵占案

2023年10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常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23年4月至7月,常某担任西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公司管理漏洞,通过提前联系买家客户,按其钢材需求量,让供货公司将物资公司的2460.6吨钢材直接发货给客户,常某使用其个人及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839.8万元,未上交公司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2024年4月8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职务侵占犯罪法律风险与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约束员工的行为,将合规管理工作融入到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各环节,有效防范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风险,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四:

郭某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

2021年11月,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郭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实施30余起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犯罪,共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1000万余元。经查,自2020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郭某隐瞒自己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交易的事实,与2名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收取2名被害人333.5万元购房款,案发前退还2名被害人78.4万元。犯罪嫌疑人郭某还以低价出售三处名牌小区的低价房、工程抵押房名义,与26名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书》,收取购房款904万余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253万余元,造成26名被害人650万余元损失。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房屋销售中介人员向不特定购房对象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以购房有“优惠金”返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15名购房群众的资金489.65万元,犯罪嫌疑人郭某将吸收的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于案发前退还本金及优惠金550.63万元,造成5名购房群众受损本金98.42万元。

2023年6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购置房产是一辈子的大事,支出是整个家庭的心血,购房前请认真查看核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付款,无不动产登记证书不交易二手房,无指定专用账号不支付购房款,无合同约定不做现金交割。查验资质很重要,合法合规不受损。一是在购房时,应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证房屋切勿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费用。二是支付预售款时,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不要向非专用账户缴存房款,谨慎使用现金支付。三是选购房屋时,请仔细查看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充分了解在售房源信息,重点关注房屋抵押状态,详细阅读并理解购房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四是对于销售现场外的购房行为,应查验服务人员、机构的合法资质,二手房交易中应查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

案例五:

杨某、杜某串通投标案

2022年2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杨某、杜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0年5月,青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为在贵德县某工程项目中成功中标,伙同其公司项目经理杜某,利用杜某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建立的人脉关系,联系青海某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六家建筑类公司,并借用上述六家公司资质,采取控制项目投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由青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797万元中标项目,中标后由杨某、杜某实际施工。杨某、杜某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情节严重,涉嫌串通投标犯罪。

2022年4月6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杜某、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7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招标投标规则,避免触碰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红线。

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串通投标、行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谋取中标,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坚持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以确保充分实现合同目的。

案例六:

耿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犯罪嫌疑人耿某在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多家商场、超市多次使用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购买小金额商品,以“百元找零”的方式非法获利600余元,办案民警将耿某抓获后,从其住处查获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30余张。后耿某因持有假币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会面临法律制裁。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假币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银行金融机构,避免假币再次流通给他人造成不法侵害。

案例七:

殷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3年5月,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成功破获殷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查,不法分子殷某于2021年2月注册某商城账号,以抢单方式进行所谓投资抢购“虚拟品牌汽车”。为谋取更多利益,殷某纠集辖区居民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海东市多地以集中讲课、网络直播等形式,大肆宣传推广,广泛吸收和发展会员。截至案发,已吸引4358人参与,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现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将接受审判并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预警提示:

若有人拉您入伙收益丰厚的生意,声称收益与发展下线数量挂钩,请务必保持警醒,珍惜自己的养老钱、血汗钱,远离传销组织。致富没有捷径,天上没有馅饼,这种非合理的发财梦就是传销分子布下的“陷阱”。

案例八:

程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8年8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担任青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刻公司公章、法人章,伪造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供给多家项目工地的商品混凝土货款2587万元占为己有,侵占的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0年7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

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切不可心存不良企图,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会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每个人应有的职业操守,无论是否受到监督,当面对金钱的诱惑时,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公司、企业内部要积极防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加强对员工开展普法教育,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加强业务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廉洁从业教育,杜绝出现“微腐败”,甚至违法犯罪问题。

本报记者 魏爽 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