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版:综合新闻 PDF 上一版

第十五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二)技术审查专家提出个人审查意见,并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转交给评价单位。

(三)评价单位对技术审查专家提出的个人审查意见有一次答辩机会,技术审查专家视答辩内容决定是否变更评审结果。

(四)综合技术审查专家组所有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组织研究决定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线上会审和函审工作原则上采用双向匿名形式进行盲审。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结果。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和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亲自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审查结果为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再次申请复审时,应当更换一半以上技术审查专家进行复审。对评价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抽查复审时,应当完全更换技术审查专家。

第二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技术审查结束后定期整理并留存为长期档案。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的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首次评审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首次评审不通过的,后续评审费用由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八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11月印发的《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试行)》(青震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