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青0103民初4146号

张学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6456.5元(至2023年6月15日),并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