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地方性法规今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情况

本报讯 (记者 乔欣) 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内容、背景以及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正式开通运行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两个条例的立法目的、意义、过程、特色亮点作了新闻发布,详细介绍贯彻执行条例的思路措施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线运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意义及作用等。

《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保障监督、附则等九章七十六条。主要围绕健全完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因地制宜促进产业发展,坚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完善要素保障助力乡村振兴,突出政府服务加强乡村治理等方面,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在发挥好政府服务制度设计的同时,条例在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法治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致力于不断推动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高效配置。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共二十七条,符合“小切口”立法和特色精细立法要求,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安全控制区域划定的程序范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范围、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条例健全了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审查的工作举措,细化了建设项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对已批已建的建设项目监管,规范了建设项目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举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重点介绍我省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的背景、重要意义、前期准备情况和主要特点。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子库,我省的数据库把全省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五个系统和省、市、县、乡四级的所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纳入其中,已于上周正式上线运行,在全省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官网上免费向公众开放,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用。同时作为法治领域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为全社会提供完备、权威的法律法规信息,动态展示我省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完整内容和实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