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青01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受理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担任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日前向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甘东五路一号;邮政编码:810000;联系人:江虹、陈姿懿;联系电话:1819456907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网址是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将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凭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https://meeting.lawporter.com参加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