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路警联动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路警联动工作运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深化各级路警联动单位间交流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路警联动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会议制度适用于青海省路警联动各成员单位“省、市、县”三级机构及所属部门。
路警联动各成员单位包括各级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公路养护、公安交警、公路运营单位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以“精干、高效、责任”为原则。
第三章 会议规则及工作要求
第四条 省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州(市)级路警联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县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省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轮流组织,州(市)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由各路政支队和交警支队轮流组织,县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由各路政大队和交警大队轮流组织。
第六条 各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各级路警联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因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实行签到制。
第七条 各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通报上一次路警联动工作会议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二)分析当前全省路网运行面临的形势,研究总结各联动单位在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日常监测监控与应急联动处置上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和理论调研工作,探索路警联动工作新机制、新方法;
(四)研究解决联合治超、联合执法等相关问题;
(五)需联动工作会议研究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筹备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后负责简报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及印发,各路警联动成员单位负责推进落实省级路警联动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州(市)、县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结束后,会议组织单位要将会议内容及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负责监督考核省级路警联动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抽查部分州(市)、县级路警联动工作会议制度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