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 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

本报讯 (记者 郭靓) 1月9日,记者从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月8日起,我省进一步优化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提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与此同时,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助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对行业部门公布准许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优化医保经办流程,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