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围绕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不同科学门类、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收入分配机制进行系统的设计,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二)加大科研项目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报告等机制,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智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三) 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科研机构、高校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成果完成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 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 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四) 完善体现知识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创新能力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权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人员的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人才团队分配方案,完善科研辅助人员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二)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支持高校建立符合本校办学水平和教师实际的绩效评价办法,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 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三) 落实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自主权。完善科研人员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加大绩效支出激励作用。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申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符合创新绩效评价条件的省内科研机构,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其自主选题开展研究、聘请研发人员等科研活动,使科研机构拥有更大科研自主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一) 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简化预算编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科研院所及高校科研差旅会议费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 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科研机构、高校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经费收入,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实施政策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 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修订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责任单位: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社科院)

五、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

(一) 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对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在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时,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作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 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人员,原则上不获得股权激励,若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

(三) 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的,奖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额不超过近3年该科技成果转化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20%,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 :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的,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 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兼职兼薪

(一)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兼职相关权利和义务制度。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积极地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和创业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省委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

(二) 健全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在青创办企业,3 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

(三) 规范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其他普通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开展多点教 学并获得报酬,所获报酬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强化组织实施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改革部署要求,强化政策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 鼓励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做法。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三)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 加强评估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在全省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

本意见所指的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是指我省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