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手机 是捡还是偷?

本报记者 魏爽

【案件回放】

近日,张先生向德令哈市公安局报警称,几天前,他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但出租车司机并没有找到他的手机。经调查,张先生丢的手机是被一位乘客“捡”走的。警方迅速明确了嫌疑人吉某某的身份。原来当晚,吉某某在搭乘出租车过程中一时起了贪念,将他人财物以秘密方式据为己有,且被盗手机经价格鉴定为2066.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示】

本案中嫌疑人在出租车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车内财物,使其脱离出租车司机实际占有的控制,已经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构成“秘密窃取”,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也是按照盗窃罪依法进行立案办理。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公民:任何时候,企图以“捡到的”为借口欲行秘密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想法都万万要不得,出行搭乘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如果发现车内有他人遗留物品时,要及时告知出租车司机或打电话报警,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