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纵火烧自家屋 也要担刑责

本报记者 魏爽

【案件回放】

郑某某因嗜酒与其妻子贾某某经常产生家庭矛盾。2021年9月21日,郑某某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争执,其又在家中饮下250克白酒,再次与妻子争吵。借着酒劲,郑某某将放在其家门口的木柴及油桶拿到客厅,将油桶内的柴油浇至木柴上,其妻子与女儿见状跑出院外,郑某某遂将木柴点着,然后返回卧室睡觉。因贾某某及时给亲戚朋友打电话进行求助,火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郑某某所住房屋为联排平房(瓦房),如火势得不到及时扑救必然会殃及前后左右邻居,且案发时间为夜晚22时许,大多数人都已在家中入睡,故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接报案后,德令哈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至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案中,郑某某借着酒劲,利用柴油、木柴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作为方式实施放火行为,其不仅需要自掏腰包重整房屋,同时因其故意引起火灾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面临着放火罪的刑事指控。

饮酒后酒精刺激大脑,但酒后犯罪不能免除刑罚,醉酒也不能逃避责任。酒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生活中面对家庭纠纷、矛盾压力,要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排解,切莫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