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王菲)近日,记者从黄南藏族自治州了解到,《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旨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黄南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同时,黄南州、县(市)人民政府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条件。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提供相关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团体进入旅游景区(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演)、产品销售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原认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经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