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 标明商品信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相关信息,且需要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比如网页上商品图片是50斤装大米,实际重量却在不显眼的地方,到手以后才发现是5斤装大米,这种情况就属于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注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黄晓宇称。

黄晓宇认为,“规格尺寸等内容,对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起到重大影响。如果商家违反上述规定,平台应当依据规则责令商家整改,如果平台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

网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商家提供的商品与描述不符,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网购种子、树苗,长出来却跟商家说的不一样,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黄晓宇也提示,由于网购自身具有的特点,商品页面可能随时调整、更换,导致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这就需要消费者留存好购物页面的相关信息。”黄晓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对于商家的不规范展示行为,平台应当第一时间责令整改。同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平台也应当尽力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