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进火车站被刷脸 她把铁路公司告了
2021年11月25日,汪某某通过12306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从贵阳东站至贵阳北站的C6368次高铁二等座客票。同日,汪某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刷脸进站。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赖佳鹃表示,汪某某购票后通过自助闸机刷脸验票后进站乘车。汪某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采集其人脸信息时,未依法作出明确告知,也未取得其授权或同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在线开庭审理了汪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这也是全国首例公共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法庭认定,根据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成都铁路局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不存在存储传输的行为,那么被告采集原告汪某某人脸信息是否违法?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对乘客进行“票、人、证”一致核对查验的法定义务,成都铁路局使用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便于提高查验的精准性和便民性,并通过网站、App、车站语音提示等渠道对刷脸查验进站方式进行了介绍,已为群众所周知。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赖佳鹃表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同时认为,取得同意义务的免除并不免除告知义务,成都铁路局未对采集乘客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信息处理等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告知缺陷。
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缺陷亦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法院对汪某某请求判令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0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
案件宣判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互联网以及车站进站口以多种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明确告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就司法建议的整改情况正式复函,立即推动全国铁路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更新网站、优化设备等措施,履行人脸信息采集告知义务。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陈洲表示,本案宣判后,中国国家铁路局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告知义务,通过12306网站更新了隐私政策,设置了提示标志,提供人工通道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法治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