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动治污”走向“主动转型”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西宁市河道治理中心主任蒋志刚

本报记者 朱青芬 贾忠英

绿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能否谈谈社会公众的民智民意是如何吸纳并体现在法典具体条款中的?

蒋志刚: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形成到不断完善,是一个不断汇聚各方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一是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学术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二是在常委会每次审议后均通过代表工作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在常委会每次审议后,均将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前后4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0多人次提出的2万多条意见;四是赴30多个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五是在北京就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召开17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以青海为例,在今年1月2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在青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会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围绕草案踊跃讨论发言,提出了意见建议。因故未参会代表也通过常委会代表工委及时反馈意见,确保研读讨论和征求意见工作做到了全覆盖。共提出12条具体修改意见。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凝聚立法共识,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绿报: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在我国法典化立法中是首次。您认为这释放了怎样的政策信号?并在推动我们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蒋志刚: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让绿色发展从阶段性政策成为长期稳定的法治要求,彰显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坚定决心。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打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二元结构,构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治理的法律框架,形成“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编纂体例,释放出鲜明的政策信号。这既是确立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核心地位,彰显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战略决心;也是推动治理理念从“被动治污”向“主动转型”的根本性转变,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更将循环经济、碳排放权交易等成熟制度和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强化制度刚性,同时明确绿色低碳发展是强国复兴的“刚需”,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我们的生活特别是全面绿色转型、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将产生以下几点影响:一是构建协同治理法律框架,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生态环境法律规制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端,打破了过去立法侧重末端治理的局限,形成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的绿色低碳法律规范。通过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能源节约等行为,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倒逼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转型,引导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深度融合,为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筑牢产业基础。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共识。在法典的刚性约束下,也明确了政府、企业、公民在绿色低碳发展中的具体责任:政府承担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的职责,企业承担绿色生产、低碳运营的主体责任,公民则需践行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义务。这种清晰的责任划分,能够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人人有责”的共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三是培育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全民参与绿色转型。法典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通过明确相关行为规范,引导公民转变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从优先选择绿色产品、践行垃圾分类,到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倡导低碳出行,让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全民自觉。同时,碳足迹核算、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的法治化,也会间接影响公民的消费选择,推动全民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为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凝聚全民力量。

四是提供稳定法治保障,推动绿色转型长效化。相较于阶段性政策,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强,能够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支撑,避免政策波动对绿色转型的影响。通过将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要求、制度规范固化为法律,能够有效防范各类破坏生态、违背低碳发展理念的行为,推动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从“短期行动”转向“长期行为”。

绿报:生态环境法典将河湖长制等我国生态治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结合您的工作实践,请您谈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在这些制度设计中是如何体现的?

蒋志刚:结合我长期从事河湖长制工作的实践经历,这种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的全过程、落实于具体工作的各环节,具体体现如下:首先,制度设计以“护绿”为基础,筑牢“绿水青山”的生态根基,这是实现“金山银山”的前提。“绿水青山”是生态财富,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若河湖生态遭到破坏,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问题会直接制约产业发展、影响群众生活,“金山银山”便无从谈起。生态环境法典将河湖长制上升为法律,确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刚性机制,这与我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实践高度契合,比如:我们日常开展的河湖巡查、排污口整治、水域岸线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正是法典制度设计的具体落地。

其次,制度设计以“兴绿”为目标,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打破了以往单行法“各自为战”的局面,构建了生态治理“一盘棋”格局,设立“总则”编统一基础性规则,推动各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发力,这为河湖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推进提供了法治保障。比如:我们在落实河湖长制过程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搞“一刀切”的禁止发展,而是通过生态治理带动绿色产业升级。比如,在实施幸福河湖建设过程中,我们同步推进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滨水休闲带打造,带动周边生态旅游、特色农业发展,让群众在守护河湖生态的同时,通过绿色产业实现增收。

再次,制度设计以“守绿”为保障,强化理念落地的刚性约束,确保“绿水青山”可持续转化。生态环境法典将河湖长制等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一方面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国家意志,确立制度刚性,避免“人走政息”,确保河湖生态保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也是我在工作中深刻体会到的,以往部分河湖治理举措多为阶段性政策,易出现“整治—反弹—再整治”的恶性循环,而生态环境法典让河湖保护有了长期稳定的法律遵循,各级河湖长的履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有了刚性标准。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整合分散的生态文明制度,提升了制度权威,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基础,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护绿水青山、共建金山银山”的共识。

最后,制度设计以“享绿”为归宿,实现生态福祉与民生改善的统一,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本质。我们在落实河湖长制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通过河湖治理、整治河道脏乱现象、打造滨水生态空间,让群众直接享受到生态治理带来的红利——水清岸绿的河湖环境,既改善了群众的生活环境,也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而这种民生福祉的提升,正是“金山银山”最生动的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通过法治手段,让“绿水青山”的生态红利转化为民生红利、发展红利,实现“生态好、百姓富、发展优”的良性循环,这正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核心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