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绿水青山”转向“金山银山”
——专访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刚
本报记者 朱青芬 贾忠英
绿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也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请您结合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的实际变化,谈谈对这一理念的理解。
王刚: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迈入“体系化”规制的新阶段。该法典作为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的“领域型法典”,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出发,以“人民立场”为魂,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亲临青海考察、两次参加全国人大青海代表团审议并对青海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青海省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立足青海实际,深化对“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的认识,明确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新发展思路,为全省今后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青海作为生态大省、资源富省,同时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与“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青海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深刻和具体。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落到了实处,矫正了“资源输出地”与“生态受益地”之间的不平衡,基本实现了从“破坏性开发”到“系统性保护”的良性循环。通过不断努力,我省各族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理念和向心力空前提升,“两山”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法治立场让青海的绿水青山真正具备了转化为老百姓口袋里金山银山的稳定预期。
绿报:从关注“人”的民法典到关注“自然”的生态环境法典,您认为这两部法典如何共同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高度融合?
王刚: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两部法典的编纂工作,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争议,均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拍板决定,成为圆满完成两部法典编纂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为两部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根本遵循。
一方面,基于鲜明的人民立场,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充分吸收传统中国文化精髓,通篇彰显了民法“权利法”的理念和为“民”、护“权”的情怀,从胎儿开始到求学、工作、结婚、直至死亡都涵盖其中,在物质乃至精神利益层面体现了对民众美好生活全方位的强化和保护,为体现和发挥国家治理效能奠定了制度基础。这部集时代性、人民性、伦理性、实践性为一体的法典,较好地回应了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为世界立法解决相关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予以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可以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无论是关注“人”,还是关注“自然”,两部法典均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是中国传统“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以及诚信文化、公平文化、互助文化、协作文化等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和升华。
绿报:相较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鲜明的独特性?
王刚:民法典被誉为“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生活的基本规则”。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基础性私法,其核心是意思自治;而生态环境法典被明确定义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公法,其核心是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相较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鲜明独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全新制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行的38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门立法、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既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通过确立统一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形成集成化治理新范式。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者用短短一年半左右时间,起草出五编,共计1242条的鸿篇巨制。其间,既要借鉴优秀的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总结、研判我国近几十年来的生态环境立法得失,回应新的、全方位的社会关切,还要在体系、内容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立法者在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挑战可想而知。其不仅需要充分尊重和吸收几十年以来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经验和优秀成果,保留、承袭被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成熟规则,还要坚持实践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的现实关切,并付诸生态环境法典具体条文之中,为厘清理论误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遵循。此种模式既避免了法典的僵化封闭,能最大程度解决法律的碎片化问题,又确保了法律的权威统一,为全球环境法典化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样本”。
二是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独立一编纳入其中,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东方智慧”。首次将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三样”产品的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纳入法治框架,以回应新型环境治理需求。同时,采用前瞻性和开放式立法,对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等国家战略作出原则性、引领性制度安排,并为未来立法预留了相应的制度空间,体现了“当下治理”与“长远布局”的有机结合。
绿报:都说生态环境法典特别接“地气”,您认为具体体现在法典的哪些内容或制度设计中?
王刚:一般来讲,法典第一条有极强的宣示意义,生态环境法典开宗明义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并将其作为整部法典的逻辑起点。这一表述将“人的健康”置于价值序列顶端,使法典从诞生之初便具备鲜明的民生温度与人本底色。以此为统领,生态环境法典还从实体性权利、衍生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等对公民环境权利予以系统整合与升级,并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权利闭环,使广大民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可感可及。
同时,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获得感最直接、幸福感最易受损的环境污染作为重点规制领域置于总则编之后,新增规划源头预防、选址引导、科学精准管理秸秆、落叶焚烧等制度。对关乎民众高品质生活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以及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型环境问题作出前所未有的精细化回应,使法典的“人民立场”可感知、可操作、可救济。
此外,在水污染防治编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的职责,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将治理触角延伸至最基层的民生末梢,真正彰显了民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