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保护”转向“系统治理”
——专访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一处副处长李世玉
本报记者 朱青芬
绿报:请您介绍一下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背景与重大意义。
李世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请示,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报经党中央原则同意后,2025年12月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由常委会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充分贯彻和全面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予以系统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生态环境法典。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这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意义重大,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报:我省作为生态大省,已出台多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请您谈谈我省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李世玉:截至2026年2月,我省现行有效的法规条例共336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规总数共103件,占我省立法总数的30%,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2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33件,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1件,基本构筑起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
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有《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3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有《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等5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青海省委提出生态立省战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积极推进生态领域立法,生态立法节奏明显加快,立法成效日益显现。先后制定了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其中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都是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同时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清理生态法规的要求,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了一批生态环保法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我省生态环境。
绿报:结合我省实际请您谈谈,生态环境法典将如何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助力我省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李世玉:青海在全国具有特殊的生态功能和重要的生态地位,全面贯彻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既是新时代推动青海实现绿色发展的重大任务,更是党中央赋予青海的重大使命和政治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为青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法典以系统治理思维构建生态法治新体系,为青海精准施策提供根本遵循。
一是法典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制度规范,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升级、从“单一保护”向“系统治理”转变,与青海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目标高度契合。针对青海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点区域,法典明确的生态修复全流程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可直接指导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助力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守护江源流域、湖泊湿地生态安全;二是法典强化刚性约束与协同治理,为青海压实生态责任、优化发展路径提供保障。同时,法典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分编,为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提供法治护航。
下一步,要紧扣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结合法典各项规定,系统梳理完善我省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加强对现有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典不一致不适应的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左右协同,织密织牢具有青海特色、贴合生态实际的生态法治网络,确保法典精神在地方落地落细、生根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