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践路径
张 娟 刘 霞
普惠金融是金融服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固有、狭隘的服务对象界定标准,在坚持“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将更大范围内有融资需求的主体,如中小企业、创业群体、低收入者等纳入服务体系。相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普惠金融具备了金融服务产品更多、资金可获得性更高、包容性更强等特点。数字普惠金融意味着普惠金融在技术维度上的进一步升级,即实现了“互联网+普惠金融”或“数字技术+普惠金融”的形式。在大数据、数智化、云计算等诸多技术要素驱动下,数字普惠金融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巨大助力。一方面,它能够消除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供需差异,通过数字化手段展开中小企业信息收集、归类、整合等工作,精准锁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服务内容及产品形式。另一方面,鉴于数字普惠金融低成本、普遍化、灵活性及可持续等诸多优势,尤其数字技术赋予金融机构的“跨时空性”,有助于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制度等进一步拓展边界,可以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天候、全流程、全链条及全要素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探索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践路径,是充分发挥其赋能作用、助力金融服务提质增效的应有之义。
缩小数字基础设施差异,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从现实维度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间存在一定相通性,两者都需要数字技术作为创新因子。很显然,数字普惠金融具有“跨越性”特征,即可跨越时空、地域、行业,为确保中小企业便捷、高效地获得普惠金融服务,各地区、各行业及各领域需要缩小数字基础设施差异,以打通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最后一公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上网人口达到10.9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77.5%,网络支付使用率为87.3%,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数字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这些均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有上升空间,应继续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应用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速“数字技术+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为中小企业推出技术创新定制产品,例如以知识产权、专利发明等预期收益作为质押物等。另一方面,可围绕特定场域,如区域经济、产业链等构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将地方银行、互联网银行等机构整合起来,充分发挥多平台优势,加强用户信息分析及分享,在精准识别金融风险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辟多元性、宽口径的融资渠道。
加强普惠金融顶层设计,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当前,我国经济建设迈入“新质生产力”时代,技术创新是各行各业构建先进生产力质态的题中之义。而在各行业中,大量中小企业构成了绝对主体,因此有必要从普惠金融的顶层设计出发,融入数字化技术、资源、平台等优势要素,不断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一方面,在顶层设计维度,引领各行业制订及实施“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五年规划”,面向不同类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着力补短板、提效能、增强度,在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融资可得性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普惠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以提升资金供给与创新技术的适配率。另一方面,在产品创新维度,各级、各类、各地普惠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通过区域下沉途径,不断丰富金融服务要素、扩展金融服务业务。例如,互联网银行在一定区域内建立“数字普惠金融服务部”,在线下场景展开数字普惠金融培训、宣传等工作,同时与中小企业深入接触、沟通,协助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平台,以扫清线上申请、审批等障碍。同时,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也要因地制宜,通过促进国家部门、地方政府、担保平台等之间的深化合作,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供给“一对一”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在扩大覆盖面、简化流程的基础上实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
激活中小企业内生动力,提升自身创新实践能力。数字普惠金融的特点是面向对象广泛,这与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特征相契合。从金融机构视角看,数字普惠金融本质上是一种输血、盘活机制,至于能否达成技术创新的目标,更多地取决于中小企业自身。因此,数字普惠金融不能采取“大水漫灌”的服务方式,金融机构应聚焦于激活中小企业内生动力,促使其提升自身的创新实践能力。其一,要确保资金精准投放、合理配置。由于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企业生产、采购、营销、售后等各环节均需资金支持,为了避免数字普惠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的脱节,金融机构要采取一定的“融资约束性”手段。例如,设置专门业务人员,针对资金运用情况展开长期跟踪等。其二,协助中小企业调研市场、明确方向。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尤其借助数字普惠金融平台的大数据样本,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找到契合自身能力、具有优势前景的发展项目,在此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可提高创新技术转化效能。其三,中小企业要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在获取金融支持之后,中小企业要围绕技术创新所必要的人才、设备、工艺等展开投资,迅速将手中专利、知识产权等质押物品转化为经济收益,以获取数字普惠金融的长效供给,形成良性的信贷循环关系。
坚守政策法规法律底线,强化风险监控管理体系。数字普惠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产物,它与数字化技术有着密切的共生性,不仅消解了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维度,如金融网点的种种限制,也改变了金融业务的固有形态。例如,中小企业主只需要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性质的APP操作,即可在线申请无抵押、纯信用类型的融资产品,这样不仅给予了中小企业主较大的自主权,同时也兼具了批核迅速、场景多元、定位精准等优势。但同时,作为一种新兴普惠金融服务业态,数字普惠金融也诱发、衍生了特定的风险。例如,中小企业金融信息泄露、信用评估造假、洗钱及非法集资等问题。因此,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必须坚守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底线,一方面,要从“准入标准”切入,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引导与管理,尤其是一些新加入数字普惠金融服务领域的主体,要加强法治意识及专业知识教育,在内部建立起风险预警、提示及披露等机制,以强化自身风险监控管理效能。另一方面,要结合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化特点,运用数字技术、工具建立风险自查自检系统,与国家、政府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深度合作,展开对某类金融普惠服务机构或金融普惠服务业务的长期跟踪与评估,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修改、出台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细则,以此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营造低风险金融服务环境。
〔作者:张娟、刘霞,河北金融学院大数据科学学院。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数字普惠金融驱动京津冀中小企业创新的空间异质性研究”(编号:BJS202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