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一)《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附件中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青海省域内的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请中国地震局审定。

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后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技术审查专家选拔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依据《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各3名。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形式分为会审和函审。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