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兴领域立法为青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戴美玲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为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动新兴领域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涉及涉藏州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制订了一批符合我省实际、可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引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功能进一步增强,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并赋予青海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重大政治责任。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推进,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均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现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能依,立法在法治化进程中承担重要使命任务。应对发展阶段和时代主题所提出的要求,我们应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重大主题,积极推进新兴领域高质量立法,针对新兴领域风险点、空白区,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及时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以“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的真挚情怀和实际行动,在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中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和突破口,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实现以高质量立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启航新征程,我们应主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牢记“国之大者”“省之要者”,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重大主题,持续加强生态保护、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特色农牧业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特别要立足青海实际,针对新兴领域风险点、空白区,推出更多“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项目,积极探索先行,从研究制定盐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切口入手,加快完善有利于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为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等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