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报讯 (记者 郭靓) 1月8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阐明了工作原则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了裁量基准,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有一定幅度,在幅度范围内按照相对人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当、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当、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当、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当四个阶次,不同的处罚阶次,采用不同的处罚程序,以及处罚审批阶次和处罚程序。

上述制度的附件《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传染病监督管理、血液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爱国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学校卫生、中医药卫生12大类,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系统法律法规规章70余部423个条款,设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阶次、裁量情形与后果、处罚标准五项要素,并对相关内容作了细化、量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