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联合印发《青海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推进和规范我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118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改〔2020〕4号)等文件要求,青海省气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性。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合理控制建设成本、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决策依据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是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二、扎实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全面落实《青海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将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推进区域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评估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青建工改〔2020〕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评估区内气候可行性论证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无偿使用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评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已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重大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建立部门协同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和审批、核准相关项目建设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在规划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工作指导,推动全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已建成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尚未开展区域评估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在建重点工程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应当及时开展;鉴于目前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上报国务院待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均已完成同级政府和人大审议并上报省政府待批,在下一轮开展规划修改或编制时,再行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

(一)明确论证时段。重大规划应当在取得规划批复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重点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新建、扩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区域评估应在项目规划批复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规范论证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青海省气象局官网发布的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三)严格审查程序。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报告由评估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州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查确认。

四、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凡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气象资料的、伪造或者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青海省气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青海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

序号 事 项 类 别 范 围

1 区域评估 全省范围内的各类评估区 已建成和新建的各类省级、市(州)级、县级和乡镇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化工园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2 重大规划 发展规划 各类省级、市州级、县级、乡镇区域发展规划。

3 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 专项规划 1.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治理与保护规划、城市给排水建设规划、海绵城市(或韧性城市)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旅游特色区发展规划等。

2.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化工园区等编制的高新技术类、产业经济类、危险化工类、物流运输类等专项规划。

3.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划,包括太阳能、风能、储能蓄能等利用规划和农牧业科技园区等产业功能调整规划以及其他农牧业结构调整等规划。

5 重点工程项目 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 1.高度超过100米的建(构)筑物。

2.采用柔性盖层结构以及质量轻、刚度小的索膜结构的,建筑高度超过30米且跨度大于36米的大跨度建筑。

3.城市通风廊道管控区内的建筑或改造项目。

4.额定日处理能力1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6 公路工程 1.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

2.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规定的应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

7 铁路工程 1.新建1级铁路、高速铁路工程。

2.各级铁路中桥长在500米以上的特大桥工程。

3.高速铁路处于山谷垭口与隧道直接相连的桥梁工程。

8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9 机场工程 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跑道建设项目。

序号 事 项 类 别 范 围

10 重点工程项目 电网工程 1.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

2.穿越重覆冰区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3.输电线路300公里以上的输电线路工程。

11 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 1.新建(改扩建)的煤化工、石油(气)生产和加工项目以及输油(气)管道工程。

2.危险气体、化工品存储、输送工程。

12 水利、水电工程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工程等级为Ⅰ等和Ⅱ等的水利水电工程。

13 火电、热电、新能源发电工程项目 1.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2.30万千瓦以上的供热项目。

3.新能源发电工程和储能蓄能项目。

14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5兆瓦及以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15 旅游景区工程及公共游乐工程 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其公共游乐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型主题公园及娱乐设施项目。

16 矿业开采 1.年产45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和选煤厂。

2.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井工矿。

3.年产45万吨及以上的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业。

17 核工程 1.核电厂。

2.核燃料后处理厂。

3.核供热站。

4.高放废物处置场。

5.其他受大风等气象灾害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18 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程 各类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程。

19 其他项目 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