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05民初988号〕和《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民终1318 号〕法律文书的判决,判决赵鑫和申创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公司将此前开具给申创业的房款收据为抵顶赵鑫工程款(开票交款单位为申创业,开票时间2015年1月30日、收据编号NO.004953,金额 575350元),特此声明作废。

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