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

(一)细化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分类

青海省包车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规范经营许可证换发

道路客运经营者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经营范围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换发(见附件2《经营范围对照表》)。

1.换证机关。经营范围包含一类、二类、三类班车客运和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的,客运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四类班车客运(县内/毗邻县间)和县内包车客运的,客运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换证审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客规》第十一条规定,对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行复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或撤销相应行政许可。

3.证件时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到期当月月末。

(三)严格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审查

1.受理机关

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和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四类客运班线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征求意见

(1)对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7日内,征求终到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中途停靠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四类毗邻县客运班线,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7日内,征求终到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有特殊规定或相关约定的除外。

(2)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如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数上限未发生变化的,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终到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征求意见。

(3)被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省除外)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4)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客规》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3.行政许可审查

(1)审查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并结合公示情况、征求意见和协商情况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审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审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申请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规范许可决定书发放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全省统一,载明起讫地、中途停靠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技术等级要求、类型等级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

1.起讫地

客运班线起讫地与行政区划名称保持一致。对于旅游景区等需特殊载明的地名,可在行政区划名称后加括号载明。

2.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由客运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中途停靠地不进站载客的定制客运应载明中途停靠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视同为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其他客运班线应在《许可决定书》上逐一载明。

3.日发班次下限

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日发班次下限”调整为“日发班次”。

4.车辆数量

除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外,车辆数量可为区间范围。

5.经营期限

客运班线经营权为4-8年,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客运管理需要,在该范围内自行确定整数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统一为到期当月月末。

6.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针对原客运班线许可中存在的“一企一线多许可”的问题,加强工作统筹,逐步实现“一企一线一许可”。同一企业的同一线路仍有未到期许可的,视同为该企业对该线路的经营权仍然有效;同一线路所有许可均到期,企业仍申请经营该线路的,重新许可。班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将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班线客运经营者申请的“日发班次下限”低于当前许可的“日发班次”的,应当依据新《客规》第三十条规定,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五)规范客运班线备案事项

1.客运班线经营者与拟进站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后,向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和途经线路,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牌号。

2.起讫地客运站和途经线路备案实行告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客运班线终到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起讫地有多个客运站的,可备案客运站数量由客运站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途经线路可备案一条常用线路、一条备用线路。遇常用线路发生道路拥堵或实行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可启用备用线路。

5.起讫地客运站、途经线路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重新备案,重新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六)规范客运车辆营运手续管理

1.道路运输证配发

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实行“定车定牌”管理,客运经营者投放符合许可决定书要求的车辆后,许可机关为投放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在备注栏中注明客运班线起讫地和客运标志牌编号。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实行“车牌分离”管理,客运经营者已投放的车辆总数小于其取得的所有班车行政许可规定的车辆总数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投放车辆,许可机关为投放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必须注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需要填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都符合相应班线类型的前提下,尽量囊括企业所有的经营范围。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要求执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发

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毗邻县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标志牌是取得班线许可后配发的营运手续,均为铝制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规范辖区客运标志牌制作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客规》规定制作班车客运标志牌,在班车客运经营者完成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800公里以上车辆号牌备案后,配发新的班车客运标志牌。许可机关按照许可车辆数上限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应载明车牌号。

3.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由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编号规则编制。编号形式为“某运班字XXXX号”组成。“某”为地域简称,分别为:西宁—宁,海东—东,海南—南,海北—北,海西—西,黄南—黄,果洛—果,玉树—玉。“XXXX”为客运标志牌序号,全省统一为四位,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序号管理台账,对辖区班车客运标志牌序号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县内/毗邻县班线”后,要向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县内/毗邻县班线客运标志牌编号。

4.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内(市际/县际/县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在符合《客规》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时使用。除“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情形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均为一个运次内有效。客运经营者可在日发班次下限基础上,自主增加日发班次,在许可客运班线车辆数量(班车客运标志牌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类型等级和技术等级符合线路许可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开展经营。基于既有班车客运标志牌调配自有客车的,无须办理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5.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发

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为纸质临时标志牌,按照在全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上的备案信息每趟次打印,每趟次有效。

(七)规范包车客运备案事项

从事县际及以上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对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的要求,将每趟次包车客运相关信息通过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向车籍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其他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的,应当重新许可。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车辆数量区间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线路变更的,客运经营者填报《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备案表》(附件3)重新备案,并重新办理营运手续。新增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许可机关应征求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车辆数量区间变更的,应当征求客运班线终到地、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管理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

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对所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核定程序由各市州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经营许可

1.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职责范围内客运站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在申请人获得经营许可60天内对告知承诺事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2.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

3.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地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的,应先征得当地住建、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填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备案表》(附件4),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采取适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停靠点应配备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管理等服务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进站管理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经营信息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2.客运站应具备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实名制管理等要求的工作条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应在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始发。

3.鼓励客运站及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致、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

4.客运站经营者在备案的停靠点完成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登记等服务后,方可组织旅客乘车。普通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客运站和客运站备案的停靠点以外的地点上客。

三、规范定制客运经营管理

(一)备案条件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基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应具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条件(《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上传字段及要求》(附件5),应具备为乘客开具客运服务发票的条件。因开展定制客运需要改变相应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相关要求的,应当在定制客运备案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二)备案流程

1.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自建或使用的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具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条件后,填报《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向客运班线原许可机关备案。对于符合开展定制客运服务条件且备案材料齐全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备案。

2.定制客运服务备案后,原许可机关向班车客运经营者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许可机关根据备案定制客运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定制客运”标识;班车客运经营者将“定制客运”标识粘贴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规定位置。

3.客运班线起讫地为城市、乡或者村的,相应定制客运起讫地服务区域默认为城市市区、县城城区、乡或村。需特殊规定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前函告涉及的其他市州。

(三)其他要求

1.提供定制客运的网络平台应按照《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上传字段及要求》实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定制客运服务业务数据。

2.班线客运经营者可结合线路运行实际和旅客乘车习惯优化运输组织,由客运站发出的客车可结合实际同时开展定制客运。

3.定制客运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应在旅客上车前完成旅客实名登记、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定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灵活选择上门接送、定点接送、短途驳载等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接送旅客。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灵活确定上下旅客地点,为旅客提供上门服务;也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自主设定并公布若干相对固定的上下旅客地点,供旅客就近选点上下车,设定上下旅客地点不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受原与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的进站协议限制。

4.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可委托客运站或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具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的检查场地、检查设备设施等安全例检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安全例检。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或由定制客运经营者将安全例检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本《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备案的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平台数据上传功能。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