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考核评定工作。

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考核评定工作遵循“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和“经验突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申报和考核评定工作,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人民政府评定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第二章 考核评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示范县考核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附件1):

一、全面建设好农村公路,切实发挥先行官作用。

二、全面管理好农村公路,切实做到权责一致,规范运行。

三、全面养护好农村公路,切实做到专群结合,有路必养。

四、全面运营好农村公路,切实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五、在考核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示范县推荐资格:

(一)不按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养管〔2016〕154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农村公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出现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五)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中环保责任的。

第六条 全面考核示范县的农村公路发展组织保障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据此评价工作成效。

组织保障主要考核农村公路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激励扶持政策、宣传发动和目标考核等。

建设工作主要考核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建设程序、建设标准、质量监管、计划执行和服务能力等。

管理工作主要考核管理体制机制、路产路权维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和桥梁隧道监管等。

养护工作主要考核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养护管理体系、安防设施、危桥改造、应急保通能力和养护效果等。

运输工作主要考核城乡道路运输发展、运输安全监管和运输服务水平等。

具体考核指标见《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考核评定标准》(附件2)。

第三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县考核评定工作按照县级自评申报、市(州)初审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经自查符合示范县申报基本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每年11月底前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考核评定;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每年12月10日前推荐1个县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考评,进行技术核查和现场抽查,提出考核评定意见,次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综合评审的县(市、区、行委)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相关证明材料及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推荐意见。

第九条 省级综合评审所有约束性指标满足要求且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有资格推荐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经省交通运输厅推荐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养护机械设备购置补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建成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不定期暗访和抽查等形式组织开展资格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考核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考核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交通运输厅转报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建成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示范县考核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申报“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考核评定基本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四好农村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二、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已基本建立。能够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稳定来源渠道及增长机制。

三、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当好先行,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包括生命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工程)年度任务。建设项目程序规范,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环保、廉政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到位,落实“七公开”、“三同时”制度,工程质量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为100%。

四、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机构齐全,乡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和村级议事机构齐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认真部署和落实保护路产路权、超载超限治理、公路用地确权、路域环境治理等工作,制定和执行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五、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推动农村公路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定期开展路况检测和技术状况评定,建立养护台账,实现养护决策科学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达到100%,乡道不低于60%,村道不低于50%。完成优良路率、中等路率和路况综合指数指标。中央及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逐步推行预防性养护。

六、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的审核和农村客货运输安全管理,确保班车通行安全。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进程,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体系。

七、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10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0公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