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立青海乡村 移风易俗长效化机制的思考

肖 莉

乡风民俗反映了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更是反映地方发展、社情民情、时代风貌的窗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文明建设,聚焦重点难点、破除陈规陋习、厚植新风正气,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弘扬向善向上的良好风尚,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文明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革除农村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遏制歪风邪气,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民风民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海东市三县一区的乡村移风易俗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海东市部分县、乡村开展移风易俗的情况,旨在为推动建立我省乡村移风易俗长效化机制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移风易俗的举措

从2018年开始,在省委的领导下,海东市把移风易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推动移风易俗工作作为提升乡风文明的切入点,把反对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建立了市、县(区)、乡、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探索出自下而上、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新路子。

强化移风易俗制度建设。出台《海东市关于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的意见》,各县(区)制定了《移风易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移风易俗工作方案》《农村红白喜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报告制度》《党员干部丧葬陋习违纪违规查处通报制度》等规章制度,构建起了推进移风易俗的“四梁八柱”。

广泛开展移风易俗社会面宣传。以文化墙、宣传栏、广告牌、电子屏、大喇叭、微信工作群等为阵地,利用市内媒体、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的宣传。印发《破除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倡议书》《移风易俗宣传手册》等倡议书分发至各乡镇、村。发挥曲艺队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移风易俗宣讲,多措并举,有效提升群众的知晓率。

建立移风易俗工作机制。采用先行先试、树典型、立榜样,打造移风易俗示范点,通过示范乡镇、示范村推动移风易俗全面展开。要求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引领带头示范做榜样。海东市1587个村实现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全覆盖。部分县(区)制定红白喜事操办标准,对执行婚丧嫁娶文明新风突出的家庭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进行通报曝光。同时,推动移风易俗工作列入县乡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婚丧事项及其支出,简办或不办满月、乔迁等事项,移风易俗专项行动为群众节约开支,实现减负,有效提振农村精气神,增强群众凝聚力,孕育了乡村社会好风尚。

二、乡村移风易俗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积极探索创新乡村移风易俗治理工作新路径,海东市探索出了群众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团体跟进“三方合力”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齐抓工作模式,不断健全市、县、乡、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尚、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出台的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立足海东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风土人情、民族习惯等因素,对“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等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事项概括性设定。规定以村(居)民会议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方式,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彩礼金额、红白事项办理规模等,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的具体标准。通过发挥基层组织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建立村(居)民个人和家庭诚信档案等措施,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推动社会文明建设。

毋庸讳言,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习俗的持久影响力以及陈规陋习的顽固性、复杂性,彩礼金额普遍过高、“人情债”负担重、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问题依然存在。移风易俗工作推进不均衡,村规民约亟待修订完善。县域之间、乡村之间移风易俗执行力、村规民约质量差距明显。移风易俗工作在县乡村之间落实推进不平衡。试点乡村的移风易俗明显走在前面,其他乡村在思想认识、制度执行等方面相对较弱,在成效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本次调查共涉及17个村的村规民约,大多数乡规民约结构雷同,大多停留在道德层面的倡导上,提法陈旧过时且不合时宜,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村规民约内容陈旧过时,可操作性不强。修订滞后,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不全面。同时,婚丧嫁娶的陈规陋习依然是乡村移风易俗的“老大难”问题,婚丧费用依然过高,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人情枷锁”、厚葬陋习等方面增加了乡村群众返贫致贫的风险,给群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推进乡村移风易俗的思考及建议

开展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是实现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乡村振兴,不是光看农民的口袋富不富,更要看农民精神风貌怎么样。我们要塑造乡村文明新风尚,丰富乡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农民文化素养,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针对婚丧旧俗风,宴请随礼风、攀比浪费风、封建迷信风、扭曲人情风等问题,乡村移风易俗亟需围绕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四个治理重点,着力在示范引领、制度规范、文化引领、机制服务四个方面下功夫。

充分发挥好“五个作用”,形成上下合力推动。移风易俗要紧抓“关键少数”,让领导干部带头做表率,在移风易俗中当“急先锋”,这就需要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并带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其中,以党风带动民风,让务实节俭之风常在。一是党员干部要带头做移风易俗倡导者、推动者。带头落实规定,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带头接受监督,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大操大办之风。二是要充分发挥理事会成员等群体的带头示范作用,使他们树标杆、做表率,以实际行动抵制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三是发挥好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执行作用,采用红黑榜、文明积分等方式,实现村规民约的落地落实。四是注重发挥家训、家规、家风在移风易俗中的作用,注重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陈规陋习的价值认同,摒弃陋习,浇灌出绚丽多彩的文明之花。

突出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完善,统一移风易俗的标准和要求。保障移风易俗落地必须要突出抓好村规民约这个重点。一是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并在村规民约中体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建设、革除陈规陋习、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迷信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加大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征集力度,评比表彰、广泛宣传优秀村规民约。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为移风易俗立规矩,明确告诉群众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红白喜事等应该怎么操作、不该做什么。原则上要求限场次、限规模、限时间、限礼金、限环节、限费用。村规民约要有规范要求,必须加以明确彩礼数额、礼仪流程、操办天数、宴席标准、随礼标准等婚丧礼俗标准。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不良行为。三是从群众愿接受、易实施、能见效的方面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坚持倡导与规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推动形成婚丧礼俗标准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强大合力。

坚持治理和服务相结合,推动移风易俗出实招。把治理和服务相结合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工作方法。一是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警示效应。对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和打击,对孝道式微等现象加强批评教育,对不赡养父母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二是加强婚丧服务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积极搭建公益性青年交友平台,积极提供婚恋社会服务。加强对婚介、殡葬机构的管理,规范婚庆、殡葬等机构的服务标准,严禁漫天要价、扩大开支等行为。三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建立农村宴席服务队,规范标准服务,防止大操大办、攀比浪费。

多措并举,建立健全移风易俗长效机制。以县域为单位推进移风易俗常态化治理机制。一是形成层层动员、层层培训、层层抓落实机制。以县为单位制定移风易俗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乡镇要加强村级督查及村规民约的审查指导工作;村级要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监督服务等工作。二是实行县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乡、包村联户、建立工作联系点等工作制度。三是推动移风易俗与志愿服务、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影响作用,把学校开展移风易俗、勤俭节约教育活动向家庭延伸。四是加强对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先进自治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五是建立完善移风易俗考评机制。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县乡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并作为各级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群众性自治组织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补条件。

丰富基层文化产品,引导群众文明健康生活。要增加优秀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活跃繁荣乡村文化市场,不断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一是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支持以树立正确婚丧观和弘扬中华孝道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演出活动,丰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培育熏染农牧区群众的道德情操。二是利用农闲季节、节假日等节点,集中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活动,提高群众对愚昧迷信、伪科学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倡导树立婚丧嫁娶新风、孝悌和睦家风和文明和谐乡风。三是注重开发并提供满足农村青年群体文化消费习惯的内容及产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四是重视短视频在丰富乡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作用,促进优质“三农”自媒体与其他官方媒体的联动,更注重展示农村生活、新农村建设成果、传承优秀乡村文化,使其更全面地展现乡村生活变化、传承乡村文化。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