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县级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方面立法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西宁讯 (记者 王晶 通讯员 党志岩)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青海省乡村振兴工作的一部创制性立法,也是全国首部县级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方面的立法。

大通县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解决乡村产业结构单一、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力度不够、产业链条短、农副产品附加值不高等问题的需要,大通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聚焦大通县产业发展短板,重点围绕粮食安全、种植养殖业、产业品牌建设、科技兴农、乡村旅游、园区融合发展等方面,把大通县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做法、经验和工作机制法定化,为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屏障,建设全省经济强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大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