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下水监管 保护好“中华水塔”

——写在2022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之际

青海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石建平

今天是第三十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今年“世界水日”宣传主题为“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我省将围绕主题、结合实际,重点抓好地下水监督管理、保护“中华水塔”重点工作落实。

我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素有“中华水塔”“江河之源”之称,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在全球生态系统中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省境内水系发育、湖泊密布,每年向下游输送近600亿立方米的源头活水,惠及下游17个省区市和5个东南亚国家。全省水资源总量629.3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量的2.2%。其中地下水资源量281.6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湟水、黄河上游干支流河谷平原区以及柴达木盆地山前平原区。省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3518条,总长度11.41万公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42个,省内水面总面积12825.8平方公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就治水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是人类以及所有生物存在的生命本源,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强调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为解决好国家水安全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切实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构建坚实可靠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国务院出台《地下水管理条例》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作出规定,这是继我国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实施河湖长制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是我国治水领域又一制度创新。《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统筹推进河湖生态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保障我国水安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大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实际,胸怀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国之大者”,树牢源头意识,强化干流担当,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作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工作,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落实“三条红线”管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责任。一是水资源刚性约束持续强化。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实施,连续9年全面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年度目标,7个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与评估全部达标、6个评级为优,57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二是地下水管理日趋严格。开展了地下水质综合评价工作,建成青海国家地下水监测体系,编制《青海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报告》。对全省现有地下取水井进行了摸底调查。在柴达木盆地、青海湖流域和湟水流域实施地下水监测体系工程,设置地下水监测站点406处。三是节约用水有力推进。推进《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落地落实,修订发布2021版《青海省用水定额》等4项地方标准,15个县区被水利部命名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3家公共机构被国家三部委命名为“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创建3所节水型高校、51家水利行业节水型机关(单位)、319家省级节水型单位、304个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建立19个国家级、33个省级和81个市州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四是河湖生态流量管控见效。印发《青海省湟水流域生态流量实施方案》《青海省格尔木河生态水量(流量)实施方案》,加强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管控,西宁、民和、天堂寺、享堂、纳赤台、格尔木(四)等控制断面下泄流量达到标准,落实162座引水式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指标,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五是河湖保护治理成效明显。颁布施行《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出台《青海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河湖管护法规制度。与四川、甘肃、西藏三省区建立省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促进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全省6723名河湖长、15980名河湖管护员知责担责、巡河管河,完成3722条河流、245个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累计治理河湖“四乱”问题1612项,河湖长制持续走深走实,河湖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

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做好水安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治水大政方针和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三新一高”要求,树牢“治青方略、水为大政”理念,紧扣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中心工作,准确把握民生与生态、发展与安全、一域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为契机,统筹推进地下水监督管理、“中华水塔”水生态保护,担负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土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的政治责任和行业任务。

一是坚持节水优先,增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性。全面落实《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全覆盖。健全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全面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深入推进节水型单位等节水载体创建。加大节水用水工作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爱水意识。

二是坚持刚性约束,强化地下水管控系统性。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四水四定”原则,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严格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双控”管理,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明确地表水、地下水可用水量,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指标体系。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巩固提升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成果。推进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成果应用。强化地下水取水计量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并依法定期检定或校准,督促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安装计量设施。探索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研究地下水资源费(税)差别费(税)率有关制度。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地下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好地下水资源。

三是坚持风险防控,增强取用水监督严肃性。在持续加强地表水取水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柴达木盆地、湟水流域等取用水重点区和三江源、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地下水监测站点部署。以贯彻执行《地下水管理条例》为契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履行地下水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地表地下同监共管。严格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台账,动态更新,实时监控。强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个人诚信档案。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完善部门联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落实“双控”指标等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地下水取用水行为,打击污染地下水环境违法行为。

四是坚持重在保护,提升河湖长制实效性。实施《中华水塔水生态保护规划》,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加大《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宣贯力度,严格涉河湖生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河道采砂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加强生态流量日常监管。完善基层河湖巡查管护体系,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组织各市州县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全面排查当地“母亲河”存在的问题,以保护母亲河、造福当地人民为目标,从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方面列清单、定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五是坚持要在治理,维护黄河健康生命持续性。扎实开展“守护母亲河、推进大治理”专项行动,统筹推进黄河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湖“四乱”、违规利用河湖岸线、非法采砂等五个专项治理。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河湖面貌持续改善。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图斑复核、问题动态更新、清理整治等工作,保障行洪安全,守护江河安澜。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监管,有力推进省级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稳定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珍惜地下水,珍视水资源,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投身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实践之中,当好“中华水塔”守护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