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公告
根据青海元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青海元熙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股东共同决定,甲方拟吸收合并乙方。吸收合并实施后,甲方存续,乙方将予以解散注销,其债权债务由甲方承继。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联系人: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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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青海元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青海元熙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