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突发急症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突发急症,虽然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仍于4小时后死亡。请问,我丈夫是否属于工伤?

读者 李女士

李女士:

你丈夫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从上下班途中的角度上看,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交通事故或与交通有关的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很明显,你丈夫的死亡与交通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从突发疾病角度上看,视同工伤必须是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关。“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工作的其他岗位。你丈夫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无疑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无关。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