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中华水塔” 筑牢法治屏障
——青海法院出台“十五五”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条措施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6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作为今后五年引领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十条措施》立足青海“中华水塔”战略地位和“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紧扣国家“十五五”规划部署、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地实施,多维度补齐制度短板,系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青海打造全国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十条措施》出台将为全省生态环资审判带来哪些新提升?将如何赋能新时代高原生态治理?对此,记者特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结合全省司法实践解读《十条措施》的出台背景、核心亮点与实践意义。
锚定政治引领
扛起守护“中华水塔”司法重任
生态保护是“国之大者”,司法护航是法定职责。
《十条措施》的出台,首要一条就是压实生态司法政治责任,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把保护好青海独特的高原生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生态保护质效纳入审判评价核心体系,牢固树立“办案+保护+惩戒+治理”同步推进的生态司法保护理念。
这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制定的《十条措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4月20日会议研究通过。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审判守护高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系统,把妥善审理每一件环资案件作为守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实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司法防线。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司法的规范性、责任性、保护性,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筹生态系统各个要素的司法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预防性保护力度,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不仅如此,《十条措施》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重要抓手,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专业化改革,全面规范办案流程,让新法条文真正落地见效。
依法从严惩治
筑牢高原生物多样性安全屏障
高原生态脆弱敏感,一旦破坏极难修复。
普氏原羚是青海湖流域特有、被誉为“草原大熊猫”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是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平衡、守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物种。
2024年7月17日,方某、严某、张某结伙携带猎犬、弹弓、氙气灯等工具深夜进山捕猎,在非法猎捕野兔的同时,肆意捕杀普氏原羚两只,造成成年普氏原羚死亡、珍稀野生个体资源永久损耗,方某、严某长期多次非法狩猎,严重破坏当地野生动物种群结构,侵害生态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立足环境司法主责主业,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区分各被告人作用大小予以差异化刑事处罚。同时,依法判令3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公开向社会致歉,实现刑事严惩、生态赔付、公众致歉“三位一体”的裁判效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通过严厉惩治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惩戒、震慑和教育指引作用,以法治力量守护高原珍稀野生物种、稳固生物多样性安全屏障,彰显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十条措施》第3条明确指出,要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环境、资源、土地、粮食等安全;依法审理危害雪豹、藏羚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大花红景天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严厉打击改装无人机猎捕马麝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违法行为,依法保护高原生物多样性。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统筹做好前端预防、依法惩治、恢复修复,以系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护航绿色转型
适应新时代生态治理要求
随着青海产业“四地”建设、绿色算力示范区加快落地,碳交易、绿色投融资、新能源建设等新型生态矛盾纠纷逐年增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坦言,新业态、新领域矛盾纠纷专业性强、争议复杂,是近年来生态司法的全新挑战。
《十条措施》专门补齐新业态司法保障空白。其中提出,要聚焦产业“四地”集群建设、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传统产业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平衡,依法妥善审理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助力产业互促共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时代生态治理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精准服务全省绿色转型大局,确保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尺度统一、裁判标准规范。
创新修复模式
打造高原本土恢复性司法样板
202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环资刑事案件51件,切实维护了环境、资源、土地等安全。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采取“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模式,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全年共判决相关主体承担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2000万余元,积极践行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立足青藏高原“破坏易、修复难、周期长、不可逆”的特殊生态现状,《十条措施》固化多元化生态修复机制,推广适配高原的修复模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摒弃“一罚了之”传统模式,综合运用修复方式,让破坏者担责、受损生态复原。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东庄村的6名村民认为植树造林影响放牧饮水,多次阻挠造林施工、损毁苗木围栏,造成大面积林地植被、设施受损,给当地生态环境和项目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大通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启动生态修复先予执行机制,督促当事人就地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涉案地块迅速补植青海云杉、沙棘苗木2000余株,及时挽回生态损失。案件办结一年后,法官实地回访,补植苗木成活率稳定在85%以上,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十条措施》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充分发挥西宁市南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的作用,积极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形成符合高原生态特点的修复责任体系。
除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还将健全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模式,努力构建科学的“预防—惩戒—修复”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体系。
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十条措施》既是青海法院贯彻国家生态战略的政治答卷,也是适配高原治理实际的实操方案,更是护航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司法蓝图。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逐条细化落地落实,以积极、精准、高效的生态司法,持续守护好青海的绿水青山、冰峰净土,全力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