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李静)丢失了身份证,如果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挂失,做登报声明吗?西宁市民吴先生在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记者致电12348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吴先生说,上个月,他拿着身份证去西宁市市民中心办理业务,后来发现身份证不见了,一直没找到。之后他去派出所说明了情况,现在正在补办新的身份证,但担心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