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随着新时期治水思路的转变以及水法的修正,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相继出台,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推进高原水网高质量发展,本次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了《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参考部分兄弟省份先进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利工程管理作出规定。

三、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2月20日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5 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24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健全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和各行业部门职责;规范了水利工程管理,明确了项目“四制”管理、管理范围划定、信息化建设等要求;贯彻落实了上位法,明确了水文化建设和生态用水调度等要求。

《条例》共32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投融资机制等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管理内容,明确了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四制”要求、政府和部门在工程建设中的法定职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内容,明晰了工程产权、管护主体及职责、经费保障、降等报废、生态流量管控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争议解决途径及禁止性行为;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施行新条例、废止旧条例的时限。

五、《条例》修订的意义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我省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实现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安全运行、降等报废全过程、全周期管理,有序推动全省水利工程“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制度体系将更加健全、运行管理将更加规范、行业监管将更加到位,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功能和效益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