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亿慈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未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的授权,在“数据标注”业务过程中使用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第4096733号“百度及图”商标,以及“百度(青海)人工智能基础数据运营中心”。上述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司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质,愿意向百度公司致歉并澄清相关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特做如下声明:

我司承诺不再实施任何类似行为。

我司及提供的“数据标注”服务自始与百度公司的品牌、企业及业务均没有任何关系。

我司就上述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青海亿慈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