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乔欣) 3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管理措施、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填补了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决定》明确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在监管措施上,《决定》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合、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合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并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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