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联合三部门

出台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新规

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李永皓)11月16日,记者从青海省水利厅获悉,近日,省水利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印发《青海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1日起施行。

《办法》以“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全面落实国家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要求,明确所有河道砂石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从权属界定、开采审批到执法监管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开采权管理方面,《办法》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砂石开采权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出让前,需完成资源储量检测和收益评估,全程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确保程序合规透明。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保护需要推行统一开采经营,推动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从源头减少分散开采对生态的破坏。跨区域河道的开采权出让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避免属地管理冲突。同时,《办法》明确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河道整治规划,不得擅自改变资源用途和生态保护要求。

收入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砂石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该收入优先用于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及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作业,实现良性循环。

强化全流程监管方面,《办法》设定严格审批程序: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需凭缴费凭证申办采砂许可证,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采砂活动。《办法》明确了“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要求开采单位需及时平整修复采砂现场,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托河湖长制平台,联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查处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